防爆除濕機的安全要求
防爆除濕機及空調機除滿足GB廠19411-2003中5.7、JB 8655以及GB3836.1的規定之外,還應滿足以下要求:
1、防爆除濕機及空調機外表面的明顯位置應有顯著的防爆標志。
2、危險場所和非危險場所之間墻壁上電纜和導管的開孔應充分密封,例如砂密封或砂漿密封。
3、除本質安全設備外,電氣設備的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未使用通孔的,應采用適合于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,且堵封元件僅用工具才能拆開。
4、用橡膠密封圈或填料密封的電纜引入裝置,其密封圈或填料的非壓縮軸向長度應不小于20mm,對于圓形電纜直徑大于20mm的密封圈,其非壓縮軸向長度不小于25mm。
5、導管引入裝置中的密封附件填料的軸向長度應至少等于導管內直徑,但不得小于16mm。
6、可移動式防爆除濕機應配備專用防爆插頭以及專用電纜,專用電纜的要求應符合GB 3836.15-2000中9.3.2的規定。
7、防爆除濕機及空調機內各防爆電氣單元之間的布線應符合GB 3836.15的規定。
8、防爆除濕機及空調機內發熱部件表面最高溫度應不大于130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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